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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調整進口天然氣銷售定價

新快報訊 記者黎華聯 報道 財政部昨日發佈通知,對進口天然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瞭調整,一方面調高瞭液化天然氣的銷售定價標準,從而降低增值稅返還比例;另一方面,又新增瞭多個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進口天然氣項目。2011年8月1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傢稅務總局出臺瞭文件,稱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在經國傢準許的進口天然氣項目進口天然氣價格高於國傢天然氣銷售定價的情況下,將相關項目進口天然氣(包括液化天然氣)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按該項目進口天然氣價格和國傢天然氣銷售定價的倒掛比例予以返還。在2011年的文件中,對銷售定價的規定是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為24.93元/GJ;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則為2010年1-3月期間,銷售價格為0.67元/立方米;2010年4-6月期間為0.77元/立方米;2010年7月後為0.88元/立方米。而隨著國內天然氣價格的逐步提高,這一銷售定價逐漸落後,倒掛比例日漸虛高。因此,在昨日下發的文件中,表示自2013年7月1日起,《通知》中規定的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31.45元/GJ,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1.11元/立方米。定價調高將倒掛比例降低,進而減少進口天然氣項目的進口增值稅返還數額。此外,昨日財政部還通知,增加瞭一些新的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天然氣項目,包括:新增加中緬天然氣管道項目享受優惠政策;浙江LNG項目享受優惠政策;廣東珠海LNG項目享受優惠政策。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12-03/160227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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